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XX****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天津XX公司。
第二被告:天津**物资公司,住所: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被告:天津XX公司。
案情概述:1998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给第一被告公司10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年息8.5%,贷款期限自1998年4月10日至1998年8月9日止。对此第三被告向原告相继出具《保证合同》与《承诺函》提供担保。2003年3月1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截止至2004年,三被告未履行还款或保证责任,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一审中,原告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第一被告需偿还借款54万美元及利息,第二被告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第二被告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2005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二被告代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55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对剩余利息全部让免。第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第二报告因此向法院申请撤诉,2005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律师说】
本案因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引起,委托人对此提供了担保,在上诉过程中,应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为委托人草拟了《关于**判决不当将会引起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紧急报告》,呈交天津市政府,陈述了委托人为其提供保证完全是遵照市政府的指示办事。为合理解决本案,本律师另一方面起草了申请延期审理的《民事申请书》,高级法院实际采纳了律师意见,在开庭时只进行了事实调查,未组织法庭辩论。但是由于本案委托人提供证据不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势必会败诉,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建议通过行政协调方式清结本案,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客观事实表明,本律师为委托人争取了行政协调和与一审原告和解的时间。经过多次协商,本律师为委托人起草了《和解协议书》和《债务清偿协议书》等文件,和解的结果使委托人免除了延期还款将近1000万元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