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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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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飞律师 在线
河北党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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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成功助当事人追回物业费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82民初1839号

  原告沙河市XX公司,地址:沙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R。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飞,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XX,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沙河市。

  原告沙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沙河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飞、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河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15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每日逾期交费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应支付违约金为3958.5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沙河市XX业主,2014年9月1日被告验收接房,双方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的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8元,交费时间为自收房后开始,每年交纳一年度的物业费,且合同约定了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责任。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25.54平,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交纳了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205元。但是之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一年度,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一年度,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一年度,被告均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拒不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XX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XX系沙河市XX业主,2014年9月6日入住加州小镇七星XX5-3-202室,并与原告签订《业主公约》及《物业服务协议书》,该房建筑面积125.54平方米,约定每月每平物业费0.8元,每年1205元,从入住时间开始计算并交纳物业费,每年交一次;如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费,物业服务方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交费额的3‰交纳违约金。被告刘XX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拖欠物业费,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拖欠金额为1205元;至2019年4月30日已拖欠物业费2410元;2019年5月1日应该交的物业费和拖欠的物业费为361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绝交纳该费用,原告诉至本院成讼。原告提交证据1,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公约、业主入住资料移交书,证明原告沙河市XX公司与被告刘XX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2,物业费收据,证明被告刘XX最后一次交纳物业费的时间及金额。证据3,照片三张,证明原告沙河市XX公司向被告刘XX催收物业费的情况。被告刘XX未提交证据。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为业主提供约定的服务。如果业主拒交物业费,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如运转不良将影响到全部业主的切身利益,所以业主应该自觉履行交费义务,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关系,形成并保持良好的居家环境。如双方之间产生不和谐因素甚至矛盾,应积极沟通,在良性循环中予以处理,共同维护和谐家园。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1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纳物业费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予以降低,按照拖欠金额年24%折算日0.666‰为宜。被告应支付拖欠的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物业费违约金为292.92元(1205元×0.666‰×365);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违约金为585.84元;自2019年5月1日起应交未交而拖欠物业费3615元,应按日0.666‰支付违约金至物业费支付完毕。原告计算的违约金超过该金额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沙河市XX公司物业费3615元人民币,并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违约金878.76元人民币;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拖欠的物业费3615元人民币每日支付0.666‰的违约金至物业费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沙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思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XX


  • 2019-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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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党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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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飞律师,男,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沙河市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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