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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民终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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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叶X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9年3月1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为人民币37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XX


  • 2015-05-10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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