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叶X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9年3月1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为人民币37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