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XX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3793号
原告朱XX,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北XX某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XX某村2组26号
原告朱XX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X渲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双方在东莞打工时认识,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9日生育女孩李X渲。小孩出生8个月后即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并落户四川和在四川读书至今。因男方沉迷游戏和直播,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18年8月,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开始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19年4月,第一次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继续感情不和分居,没有和好。
被告李X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起诉事实部分虚假,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女儿李X渲要由他抚养,不要原告负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被告李X系再婚,婚前带有一男孩;另小孩李X渲向本院递交了书面声明书,表示其父母离婚,她选择与原告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在2018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李X渲出生后一直在四川居住生活,突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小孩成长不利,特别是被告李X婚前生育并抚养一子,而原告无其他子女,依法可优先考虑原告请求;同时小孩本人亦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所以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处出发,对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三款,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XX与李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X渲由原告朱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朱XX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审判员 刘江华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丽贞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