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6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冯XX,女,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帝玛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谭XX。
上诉人谭XX因与被上诉人平安XX、原审被告冯XX、佛山市禅城区帝玛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XX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XX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51元,减半收取1632.26元,由上诉人谭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