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遭17万赔偿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石荣律师
1、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月份方面,增加了8个月。 2、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到176736.10元。 3、成功的打击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遏制了用人单位连续辞退员工的违法行为。 4、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详情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18民终3894号

  一、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荣,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泰基工业城XX*****】。

  法定代表人: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因与上诉人XX***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 办案经过

  本案劳动合同纠纷,系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18年多,距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用人单位采取恶意手段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出具了辞退单给员工,员工善良将辞退单交给了公司,后续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未果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本案错过一个对员工非常有利的证据——辞退单被用人单位骗取拿走。第二个证据开会传达开除通知的上级领导在劳动仲裁并未出庭作证,因此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郑律师是在劳动仲裁失利之后,一审阶段才正式被聘请介入本案,着手后,补充了公司开除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并申请传达会议精神的上级上司出庭作证。一审翻盘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但是计算经济补偿的月份没有将2008年前的工龄累计计算。到二审后本案感觉受到一些非法律以外的因素,且受疫情影响,案涉的证人在湖北XX没有出来作证。本案最后以双方都不能证明离职原因结案。公司承担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时所有的工龄被累计计算。

  三、 案件结果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问题。付****虽主张***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已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经查明,***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并未向****作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决定,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仅显示用人单位的相关领导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为“顶格处罚”,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用人单位事后亦表示该处罚决定应理解为停工。同时,*****公司后于2019年6月6日和6月19日向****出具复工通知。因此,****现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公司虽主张其已于2019年6月22日以****旷工为由通过短信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其至今并未提供相应的短信记录予以佐证,故其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与****公司至今均无法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涉案经济补偿金应为176736.10元(9301.90元×19个月)。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X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XXXX*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6736.1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XX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

  审 判 员 禹****

  审 判 员 刘***

  法官助理 彭***

  书 记 员 古***

  五、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 2020-03-10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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