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4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赵XX之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陈X之兄),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天津XX律师。
原审被告:尹XX,女,192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
上诉人赵XX、陈X、陈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原审被告尹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陈X、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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