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1425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新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X1,湖南XX律师。
辩护人张X2,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朱XX,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X3,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朱XX,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新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律师,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梁XX,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邛崃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原,河南XX律师。
被告人胡XX,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抓获,2019年1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律师,河南XX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9]275号起诉书、虞检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X、朱XX、梁XX、朱XX犯诈骗罪、胡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2日、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X1、张X2、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张X3、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马原、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刘律师、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许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虞城县XX居民韩X在微信群“ADC挖矿意向公开课”中加了微信好友(wlxXXX、guocaiwang06),后在对方诱惑下在网站××注册并购买国彩网重庆时时彩理财产品,后发现被踢出群聊且与对方联系不上,被骗取现金106472元。
2018年6月份以来,在湖南省娄底市,被告人王X伙同朱XX、朱XX等人,通过在网络微信平台上建群加好友,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广告,虚构高收益的“时时彩”投资项目,诱骗客户进行投注,从而诈骗受害人钱财。侦查过程中锁定伪装取款的被告人朱XX,并查实具体操纵实施诈骗的被告人王X。被告人胡XX明知王X购买银行卡、U盾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银行卡、U盾用于存取转移诈骗资金;被告人梁XX为诈骗团伙多次提供虚假彩票网站,并获利。被告人朱XX明知其丈夫王X实施诈骗,而提供银行卡予以转移。
经调取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查明:自ATM机取款金额为XXX.00元,已退还300000.9元。
另查明,已全部退还河南省虞城县XX居民韩X被骗106488.9元;已全部退还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东XX居民马X被骗39040元;已全部退还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XX居民刘X被骗16000元;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XX居民冯X被骗50000元,已退还28472元;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XX居民陈X被骗145020元,现已经退还11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朱XX、梁XX、朱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朱XX系从犯。被告人胡XX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对指控诈骗无异议,辩解犯罪金额只有二三十万元。朱XX没有给我提供银行卡,是我自己拿的。
辩护人张X1、张X2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诈骗数额356548.9元,退赃300000.9元。2.王X无前科、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辩解取款没有一二百万元,也没有骗人。
辩护人张X3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朱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2.朱XX系坦白、无前科、部分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辩解没有参与诈骗。
辩护人马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梁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梁XX系坦白、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辩解不知道王X实施诈骗,也没有参与诈骗,也没有给王X提供银行卡,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刘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XX不知道王X诈骗、也未参与诈骗、也未提供银行卡予以转移赃款,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不辩护。
辩护人许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胡XX系初犯、坦白,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X伙同朱XX等人在湖南省娄底市,通过在网络微信平台上建群加好友,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广告,虚构高收益的“时时彩”投资项目,诱骗客户进行投注,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害人韩X被骗106488.9元、被害人马X被骗39040元、被害人刘X被骗16000元均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冯X被骗50000元,已退还28472元;被害人陈X被骗145020元,已退还110000元。上述被害人共被骗356548.9元,已退还300000.9元。经调取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查明:自ATM机取款金额为XXX.00元。被告人胡XX明知王X购买银行卡、U盾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并获利10000元;被告人梁XX为王X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两次虚假彩票网站,并获利16000元。被告人朱XX明知其丈夫王X实施诈骗,而提供银行卡予以转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朱XX、朱XX、胡XX、梁XX的户籍信息。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梁XX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X、朱XX、朱XX、胡XX无前科。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通过调取监控和银行转账明细锁定被告人朱XX,将其抓获时,并发现其取款时所戴的帽子和眼镜。
4.被害人冯X被骗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冯X因诱惑而购买彩票,最终被骗50000元。
5.被害人马X被骗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马X因诱惑而购买彩票,最终被骗39040元。
6.被害人刘X被骗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刘X因诱惑而购买彩票,最终被骗16000元。
7.被害人陈X被骗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陈X因诱惑而购买彩票,最终被骗145020元。
8.银行卡交易明细、ATM取款记录、涉案银行卡情况一览表,证实陈X、刘XX、杨XX、陈XX、王X、李X、卢XX、曾XX、张X、张X、朱XX、朱XX、王X、朱X1、朱X2等人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9.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证实扣押朱XX手机2部、红色包、米色包、圆沿太阳帽、墨镜各1个、银行卡3张。扣押王X手机13部,笔记本电脑6台、台式主机2台、银行卡8张、现金30万元、诈骗剧本2本。扣押梁XX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
10.收到条、情况说明、退赃一览表,证实被害人韩X收到被诈骗款106488.9元、被害人冯X收到被诈骗款28472元、被害人马X收到被诈骗款39040元、被害人刘X收到被诈骗款16000元、被害人陈X收到被诈骗款110000元。
11.诈骗剧本,证实诈骗所用的剧本。
1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韩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
XXX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梁XX明知王X所做网站进行犯罪活动。
14.情况说明、二维码照片,证实被告人王X花7000元通过胡XX(胡XX)购买了五套银行卡用于诈骗。“信X”正在抓捕中。王X微信中梁XX和胡XX为密切联系人。
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梁XX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16.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X与胡XX的微信聊天截图,胡XX与陈X聊天记录和二维码截图,胡X、方X的微信聊天记录。
1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XX辨认出一起诈骗的被告人王X。经王X辨认出参与诈骗的王X
18.视听资料,证实从怀化、娄底、武汉ATM机调取的取款监控。
19.证人李X证言,经人介绍,我做重庆时时彩的项目,我在微信里加人,发广告,拉单,让他们买时时彩,实施诈骗。我拉单(诈骗)成功就给我35%的提成,我总共提成41600多元。我做这个“生意”就没有见到老板,我也不知道老板是谁,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的。
20.证人方X证言,我和胡X先通过微信不停的加微信好友,然后给加到的好友聊天,发展客户,之后就是介绍一款“国彩”“时时彩”的项目,客户就一点点落入我们圈套,把钱转给时时彩客服,一开始客户都会赚点钱,尝到甜头后就会越投越多,当客户花费更多时,我们客服就不把本金返回去,从而达到骗客户的目的。
姓王的老板给我三部手机,分别有两个微信号,一共6个微信号,微信昵称分别是:王X、杨X、周X、李X、周X、嘉X。通过进群加好友,给客户介绍,每天可以赚本金的20%,投资100000元,日盈利30000到50000元。给客户聊天的内容有王老板提供的一个模板,客户落入这个套路中,我会让客户通过我提供的一个网站进行注册个人账户,加上客服微信再进行投钱。
21.证人胡X证言,老板王X给我和方X每人三部手机,每部手机上有两个微信,微信昵称分别为刘X、杜XX、徐XX、李X、张X、梅X,我在微信上加过人后,一般都会给他们打招呼,并告诉他们我在考察一个项目,等有人问我是什么项目的时候,我就把王X事先准备好的广告发给他们。我大概加了1300多人,其中有两个受骗的。
22.证人朱X1证言,我的卡号尾号5755银行卡是2017年交给我女儿朱XX的,她说要用我的卡买理财。这张卡在2018年7-9月份有近70万元大额的收入我不知情。
23.证人朱X2证言,2017年上半年,朱XX说她要搞理财,我就把尾号1853XX银行卡给她了,交给她之后我就没有过问,2018年10月21日该卡有大额收入,我不知情。2017-2018年王X在外面跑,我不知道他具体干什么,听说他可能在做假证。我劝过他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24.被害人韩X陈述,2018年6月份,我在网上微信群“ADC挖矿意向公开课”里认识了一个叫“李X”好友,她在网上向我推荐国彩(时时彩),称投资100000元日赢利20000-40000元,20%-40%赢利。我在他们提供的网站注册并绑定了XX银行的银行卡。我加了客服的微信和qq号,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客服,共计被骗93472.06元,我有1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国彩网一个“国彩06”叫陈X的支付宝账号,我共计被骗走106472.06元。
25.被害人冯X陈述,2018年7月中旬,诚信赢天下在群里发了一条投资时时彩可以赚钱的消息,投资500-600块钱一天可以赚100元,我问他如何赚钱,对方就发了一个网站,让我注册账号和密码,我充值了500元钱体验,也都赚钱了。2018年7月22日上午,诚信赢天下说有一个彩票走势较好,需要购买2万元,我就通过XX银行手机APP扫码进行支付,但是每次购买的时候都是手速不够快被别人购买了,就这样亏钱了,下午诚信赢天下又让我购买彩票,还是购买2万元,我依然通过XX银行扫码支付,在购买的时候还是说我手速不够快被别人抢走了,我又亏了2万元。7月23日诚信赢天下又让我购买彩票,我就只充值了1万元,充值方式还是和之前的一样,充值成功,他说我买错了,我账户上的1万元现金不见了,诚信赢天下也联系不上了,对方账号户名叫陈X。
26.被害人马X陈述,2018年6月份,我朋友发给我一个网站链接,点进去是重庆时时彩网站,这个网站让我加了一个微信号,说是预测大师,能预测彩票中奖,让我跟着投,刚开始赢了几笔,后来就让我投了两万,这两万没中,接着又投了两万,之后对方就联系不上了。对方银行卡户主叫陈X。
27.被害人刘X陈述,我被谁拉进了一个买彩票的群里,群里就发链接,下载APP能买彩票,中了给他20%,不中就不收本金。2018年7月15日群里就说马上开大奖,我就按照要求存了1000元,群里说今天有大奖让我多存,后来我存了一个9000元和6000元,过了一会没有动静,微信也把我删除了,我知道被骗了。
28.被害人陈X陈述,2018年7月份,一个微信群说重庆时时彩可以赚钱,从2018年7月10-20日,我陆续给陈X账户转账15万左右。
29.被告人朱XX供述与辩解,我是跟着我妹夫王X干的,我一开始不是干取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拉单(诈骗),我没有拉到单,才开始干取钱的,我大概干了两个多月,取了200多万,我拉单提成是40%,取钱是4%,我一共提成了8-9万元的好处。王X一共给了我十来张卡,有中国XX、XX银行、XX银行、XX银行的。我在好几个地方取过钱,有湖南娄底、长沙、怀化以及双峰县、还有湖北武汉市。我每次取钱都是戴着帽子、口罩、眼镜、挎包之类的来伪装自己。我取过杨XX、陈XX、王X、刘XX、卢XX、曾XX、张X的银行卡的钱。
我向父亲朱X1卡分三次共计汇款116420元,我通过我的银行卡给王X转了41000元(实际41700元),我给我妹妹转钱时告诉她我扣下了我应该得到的4%提成,剩下30700元就全部转账到我妹妹的XX银行卡上了。
30.被告人王X供述与辩解,我和“信X”合伙诈骗,让别人做一个假的时时彩网站,和正规的时时彩网站开奖时间和程序是一样的,也是采用的正规的时时彩开奖数据,只是我们的这个网站可以在后台改数据,做网站的技术员做好网站后,把网址和后台权限给我们,我们就可以在后台操作,随时可以修改网站的数据。我们的业务员拉人进行聊天,诱骗他们进入网站投注,一开始让他们投注的钱有盈利,后来一旦投注金额大了,就没办法提现了,客户就问怎么回事,我就跟他们说网站在维护呀之类的话进行拖延,我们看客户拉的差不多了,钱也挣的不少,我们很快就会把网站关掉,一般一个网站大概存活20多天吧,做完后,我们就会把聊天用的手机和电脑就扔掉了。再做一个网站或者换一个域名。
我和“信X”三七分,聊天的业务员是他介绍的,他给业务员提成30-40%。我负责做网站、找人买银行卡、取款,网站是QQ44×××96,昵称“酷睿科技”做的,大概每月8000元,我的QQ号码28×××64,昵称“明天知心”。“信X”负责找业务员、租房、买设备。王X作为我朋友,也是业务员我按40%给他提成,大概分红2万元多元,他大概干了十几天,就自己单独干去了,我给他提供网站。
我买了五张银行卡和优盾,大概是7000块钱。作案用的手机卡都是从摆摊的人那买的,全部都是黑卡,不要身份证的,一张卡大概100多块钱,买卖双方都心知肚明,这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了。朱XX帮我取钱,我远程遥控,每次朱XX取钱时都是先取一百元,试一下银行卡能不能用,如果银行卡正常使用就大额的转账,然后朱XX把钱取出来。她按取钱数额的4%提成,费用每次都是从取出来的现金里面扣除,她大部分是把现金取出来给我送过去,有的时候可能也给王X和“信X”送过。朱XX大概帮我取了200多万吧。被害人大部分都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付款的,我就是冒充时时彩客服的,我把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发给业务员,他们会教给客户怎样充值的,我得到总钱的20%多,大概40万左右。朱XX被抓了,我担心,认为把钱取出来会安全些,我和我老婆从她一个XX银行卡里取了30万,刚取了钱就被你们抓住了。我老婆朱XX知道我搞这个诈骗,她和我的家人都劝我好几次。
31.被告人朱XX供述与辩解,我知道我老公和别人一起搞诈骗,我不知道跟谁干的,也没有去过。2018年11月10日下午,在双峰一个农行我取了30万现金,这些钱是我老公诈骗的钱,我老公开车拉我来的,我们听说我姐姐被抓了,我们担心就想把钱取出来更安全,当时把钱取出来放在袋子里,袋子放在车的后座上。我钱包中有八张银行卡,有三张不属于我们,一张尾号1853银行卡是我婆婆朱X2的,她给我让我用的,两张银行卡是我父亲朱X1的,尾号5755银行卡是我在用。朱XX给我转账6-7万元,我知道是我老公诈骗的钱。
32.被告人胡XX供述与辩解,我收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一个手机号作为一套总共500-600元,带注册微信、支付宝的一套1000-1200元。我一共卖了20多套,大概赚了10000多块钱。我卖给了微信名叫陈X的5套,共收取10000元。
33.被告人梁XX供述与辩解,我QQ号码44×××96,昵称“酷睿科技”。我给别人做一个网站收费8800元,做多了可以优惠。QQ号码28×××64,昵称“明天知心”找我做两三个网站平台,看起来和正规的彩票网站一样,也有开奖时间和程序,是一种下注赚钱的彩票网站,但是他们是怎么利用彩票赚钱的我不清楚。我帮他们做网站模板,然后把后台给他们,之后的网站内容由他们自己上传更新,网站模块功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改改图片和名字,用户可以通过修改数字来控制彩票的输赢。
我给他们做的网站域名是在国外的一家全球域名提供商注册的,不像国内网站域名申请那么复杂的备案程序。我帮他们租赁了一台在香港的网站服务器,我都是按每月两千元的价格收取他们的网站域名租赁费,域名提供商向我收费一千到两千元不等。他们都是按月进行续费,到期不续费网站就自动关闭。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朱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XX明知王X实施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予以转账,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X、朱XX、朱XX、胡XX罪名成立,指控梁XX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XX、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梁XX、胡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朱XX、胡XX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梁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X、朱XX多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关于犯罪金额只有二三十万元、朱XX没有给我提供银行卡,是我自己拿的辩解及辩护人张X1、张X2提出王X诈骗数额356548.9元、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王X、朱XX、朱XX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朱X1、朱X2的证言,确定犯罪金额为二百多万元,朱XX明知王X进行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对此,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朱XX关于取款没有一二百万元,也没有骗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张X3提出朱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王X、朱XX的供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朱XX取款金额为二百多万元,朱XX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构成坦白;朱XX开始参与诈骗,后又在王X安排下进行取款,其与王X构成共同诈骗。对此,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梁XX关于没有参与诈骗的辩解及辩护人马原提出梁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刘律师关于朱XX不知道王X诈骗、也未参与诈骗、也未提供银行卡予以转移赃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与王X、朱XX、朱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朱X1、朱X2的证言相矛盾,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许律师提出胡XX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王X、朱XX、朱XX、梁XX、胡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依法向被告人王X、朱XX、朱XX追缴XXX.1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向被告人梁XX追缴违法所得16000元,向被告人胡XX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七、作案工具手机17部、笔记本电脑7台、台式主机2台、银行卡11张、红色包、米色包、圆沿太阳帽、墨镜各1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马庭长
审 判 员 傅XX
人民陪审员 田 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