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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沙县XX加工厂诉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调解结案

  • 合同事务
  • (2020)闻0427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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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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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闻0427民初1362号

  ★案情简介:2019年,沙县XX加工厂在XXX上发布沙县XX村马克楼1幢、2幢招租信息,陈XX看到该条信息,与沙县XX加工厂联系,表示要购买案涉厂房。2019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厂房转让合同》约定沙县XX加工厂将案涉厂房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XX,陈XX分20个月付清,从2019年6月1日开始,每月10号前支付,每期支付2.5万元;沙县XX加工厂放置厂内东西所有权归沙县XX加工厂,陈XX不得拆除和转移,如陈XX拖欠转让费,沙县XX加工厂有权收回厂房且陈XX已付转让费不予退还;如陈XX付清全款,沙县XX加工厂应将经营者的名字变更为陈XX,并将案涉厂房过户给陈XX;如任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订立之前,沙县XX加工厂就已实际把案涉的厂房移交陈XX使用,陈XX先后向沙县XX加工厂支付转让费70100元,此后,沙县XX加工厂要求陈XX继续依约支付剩余转让费,陈XX以各种理由推脱,陈XX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陈XX在使用厂房过程中,未经沙县XX加工厂允许,还将厂房的围墙拆除。

  ★案情分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依约陈XX应向沙县XX加工厂返还厂房及附着物,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损害的还可以要求陈X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沙县XX加工厂委托我代理案件起诉陈XX返还厂房及附着物,承担围墙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

  ★调解结案:陈XX同意支付沙县XX加工厂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合计47万元,分期履行;陈XX同意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沙县XX加工厂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陈XX若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厂房转让合同》,沙县XX加工厂有权收回坐落于沙县XX村马克楼1幢、2幢厂房的所有权及厂房内所有附着物,并要求陈XX另行支付违约金16万元,且沙县XX加工厂无需向陈XX退还其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陈XX若按约定履行完毕,沙县XX加工厂应于一个月内将沙县XX加工厂法人代表名字过户给陈XX,并向陈XX移交沙县XX村马克楼1幢、2幢厂房的房产证及沙县XX加工厂的营业执照;诉讼费由陈XX承担,沙县XX加工厂先行垫付。

  审判员林坤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罗XX


  • 2020-11-24
  • 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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