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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逸、无证驾驶的判罚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9)闽0581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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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因司机只赔偿了少部分款项,所以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同意,法院未判决缓刑,且在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决。

案件详情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闽0581刑初136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聂XX,女,2000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黔西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XX,福建XX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五部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交通肇事罪、聂XX犯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聂XX及其辩护人聂XX、被害人蔡X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XX律师杜XX、林小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XX与被告人聂XX系情人关系。2019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曾XX饮酒后无证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XX时未礼让行人,与被害人蔡X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X(殁年67岁)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XX驾车逃逸。被告人曾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蔡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被告人曾XX逃避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聂XX明知被告人曾XX交通肇事涉嫌犯罪,先后两次在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晋江市XX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为被告人曾XX办理酒店入住,提供隐藏处所躲避侦查。

  2019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曾XX在福建省晋江市XX4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12日16时许,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聂XX到石狮市取回物品时将其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曾XX的家属有赔偿被害人蔡X的家属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X、聂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何X、曾X1、曾X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酒店账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户口簿,身份证,被告人曾XX、聂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聂XX明知被告人曾XX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X、聂X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XX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家属3万元,酌情对被告人曾XX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曾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聂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聂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聂XX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案情,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曾XX、聂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曾XX、聂XX的认罪态度和被告人曾XX实际赔偿的情况,同时考虑被害人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曾XX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聂XX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XX

  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

  人民陪审员  洪清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9-12-05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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