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4民初2379号
原告:林XX,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潘XX,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杜XX,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林XX,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林小雄,北京XX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杜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XX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XX以与杜XX、林XX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XX负担。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