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5民初1356号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朱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XX**亚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325517C。
法定代表人:黄X。
被告:福建XX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头**103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386355M。
法定代表人:郑XX。
被告:林X,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福建XX公司、被告福建XX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福州XX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XX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46.54元,减半收取26023.27元,由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云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