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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帮被告减少了243XXXX5619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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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军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研判本案事情经果、分析合同内容、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制作代理思路。达到了山西会馆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并减少了被告损失两千余万元。

案件详情

  太原XX公司与山西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2020)晋0109民初8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太原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XX。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西XX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军,北京XX律师

  太原XX公司向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山西XX公司签订的《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2、要求判令山西XX公司向太原XX公司支付欠缴的租金XXX.19元;3、要求判令山西XX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欠缴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截止2019年10月31日为XXX.87元;4、要求判令山西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太原XX公司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61XXXX1293.75元等。

  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XX东西市商业街一、二、三层的部分房屋。租赁面积分为三部分。同时,在租赁期内原告向被告提供819平方米的地下室,供被告免费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32年7月31日止,房屋租金前五年每年的租金为XXX元,租金包含物业费,而且每五年租金递增10%,除首年外,被告每年的7月1日向原告支付下一年租金,承租期内被告承担包括水、电等一切因被告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房屋,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当年租金。从2015年7月开始,被告就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XX.19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7月6日,原告太原XX公司与被告山西XX公司签订《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出租人)为太原XX公司,乙方(承租人)为山西XX公司;(2)、出租(标的)房屋位置: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XX东西市商业街一、二、三层的部分房屋(未含楼梯、走廊、连桥、连廊公共卫生间等公共使用的面积以及二、三层屋顶露台部分面积),属出租房屋公摊面积范围内的屋顶部分面积(露台)、以及地下一层在承租期限内由乙方无偿使用,上述全部出租房屋面积总计约为4040平方米,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约为819平方米部分地下面积,乙方在租期内可以无偿使用,乙方使用该地下面积的前提为及时、完整的缴纳租金:(3)、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即:2012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止,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为:餐饮、民俗文化展览、博物馆;(4)、装修期、房屋装修及配套设施的装修改造: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共计六个月为免租期,甲方不收取乙方上述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施工耗水、电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依据经营需要,乙方可以对房屋室内和室外按照自己的设计及企业标准进行改造和装修,装修改造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房屋以现状为准,甲方负责并保证房屋的场地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电通,供给量满足乙方餐饮经营需要,全部出租房屋的公共公用设施维修由甲方负责,租赁期内,乙方应注意维护房屋及设施不受损坏,对非主体质量问题的房屋维修由乙方负责。(5)、本合同签订五日内,乙方可以进去该出租房屋内进行测量、设计等非装修的事务工作,2012年8月1日正式将全部出租房屋移交给乙方,乙方可进行房屋装修,本合同签订六十日内,甲方负责将给进水、排水、天然气、电等管线引入,直通至出租房屋内。(6)、租金、押金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可以进入出租房内进行测量、设计等非装修的事务工作,2012年8月1日正式将全部出租房移交给乙方,租金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以及递增明细表支付。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二、合同履行情况:庭审中,双方表示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8月1日之前的租金已全部结清。原告陈述,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尚欠租金XXX.19元未支付;被告陈述,我公司对尚欠租金数额没有异议,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XXX.87元,其中涉案合同支付的是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XXX.75元,剩余款项为另案诉讼合同应支付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XXX.12元。根据双方提交的《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函件》、《减免租金请求的复函》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房屋租赁事实的实际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认可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XXX.19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陈述在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XXX.87元,原告对此支付金额表示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其中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的租金为XXX.75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另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金为XXX.12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因被告尚欠租期内的租金未付,将应支付的租金计入后期待付的租金的方式,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及租金支付习惯,被告已付租金XXX.75元,应当抵扣尚欠租金后,剩余租金XXX.44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东西市商业街租赁合同》的问题:结合双方多年良好的合作事实以及被告开办餐饮、民俗文化展览、博物馆投入巨额资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尚未届满(2012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止)等因素,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欠缴租金滞纳金的问题: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新地函字(2019)005号《关于尽快缴纳租金的通知》主要说明,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结清租赁款项。结合2017年至2018年期间,就涉案租赁房屋的使用属性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造成的影响及原告就租赁物商业宣传未能落实等综合因素,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不可全部归责于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请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理由不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市政施工不能正常营业等为由要求反诉被告减免退还及赔偿不能正常经营以及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造成的各项损失,证据不足,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一、被告山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太原XX公司支付房屋租赁租金XXX.44元(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太原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高建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 2020-06-13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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