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10291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被告:杨X(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
XX公司诉B环XX公司、杨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96,000元,以本金1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8年12月26日被告B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在民间借到a贸易公司款项128万元整,用于购买安阳市污水处理一体机的配件及材料,该款项由a贸易公司用于XX公司的中XX。XX公司不向XX公司支付利息,该借条落款处有被告杨X的签字,2018年12月18日被告C出具保证书。该案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基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次日签订的采购协议书,双方进行的投资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合作方式分工及结算分配方式,充分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经过原告代理人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刘明玉律师阅卷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原告向法院提交郑州XX业务回单一组,证明2018年12月26日到2019年2月27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账户转款10次,金额共计1,185,840元,每笔转款用途均显示为借款。后金水区人民法院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