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刑初10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X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茜,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2019年11月19日3时许,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区XX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8.8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喻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