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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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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23民初1820号
原告:王X,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被告:赵X,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宝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XX
  • 1970-01-01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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