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董XX与张XX、张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唐晓光律师 在线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董XX与张XX、张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23民初1995号
原告:董XX,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XX,辽宁XX律师。
被告:张XX,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XX,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董XX诉被告张XX、张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和被告张XX、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1、由二被告以其自有的设备为原告加工XXX粉60目,每月加工XXX粉800吨,每吨加工费为100元(不含税);2、原告垫付设备改造款95000元,此款于生产后从加工费中分三个月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垫付款,但二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要求生产,仅生产的少量XXX粉还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至今仍不能正常生产,且退回到二被告处的XXX粉因保管不当,致雨水浸泡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另有204吨XXX矿石在二被告处。原告认为,二被告已不具备加工XXX粉的能力,故起诉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同时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设备改造款95683.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5740元,存放在二被告处的XXX矿石,要求二被告计付价款15300元,以上合计136723.6元。
被告张XX辩称:关于解除合同,我同意,原告要求我们返还垫付款,原告知道厂子没有加工能力,设备是需要维修的,所以原告才给的垫付款。这个垫付款是需要从加工费里扣除的,因为原告知道这个厂子环评手续不全,正在办理,原告让我们先干,什么时候办理好什么时候在生产。在设备改造完调试后,我们接到环保局的口头整改通知,让我们停止加工。环保局让我们办理审批手续,我们也在积极的申请办理,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本县内对于这种企业,暂时不予办理,等待通知。在此期间,我们也跟原告沟通协商,对于这种原因导致没办法生产,原告返还垫付款的诉求,我认为不合理,我们只收到95000元,不同意返还。对于赔偿损失,我们也跟原告协商,加工完的产品,尽快拉走,因为我们厂子的仓储环境也不是很好,原告也知道这个情况。原告的矿石,我们只负责加工,给我们带来原材料,我们也不负责检斤等问题,矿石的品质问题我们也不负责。现在原材料在我们这堆放,我方希望原告尽快拉走。我们也不同意赔偿损失,我们加工的产品是272吨,加工费一吨是100元。原告给付我们2.2万元的加工费,尚欠5200元。加工协议是真实的。
被告张XX辩称:我同意张XX的答辩意见,还有补充,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我不同意,原因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就涉及到很多费用,我还想继续履行合同,在手续齐全之后,我还同意为原告加工。至于返还垫付款的问题,在我方没有产生利润的前提下,不会返还垫付款,因为当初我与原告有口头协议,因我方当初没有环评手续,原告说先加工,见到利润开始,每个月扣3万,如果利润达不到3万元,那么可以少扣一点。本案的加工合同是原告找我签订的,我们也说明了我方没有环评和国土手续,只有营业执照。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垫付款95000元。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我不同意赔偿,因为原告没有损失,我方是代料加工,原告的货在我这里,原告可以随时取走。关于水泡等问题,我方棚料不具备防雨防水的功能,我之前已经多次通知原告,让他把货取走。我告诉他之后,原告让我弄点防雨布盖上,我就安排人买点防雨布盖上了。关于不合格的原因,第一次有40吨不合格之后,我自己负责重新加工了。之后原告把货拉走了,费用我也没收取,厂里现在加工完的产品,都是经过原告验收的合格产品,验收合格的是55吨,还有30吨的半成品,我想加工成成品,原告说不用加工,先放着,而现在不能加工。我与原告间的加工协议是真实的。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张XX系岫岩满族自治县XX厂投资人。原(甲方)、被告(乙方)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一、产品加工要求:XXX50目、60目。二、加工费:50目每吨90元、60目每吨100元(不含税),每生产100吨,甲方给乙方补助5吨加工费用,作为加工损耗,如生产时未达到5%吨损,按实际数量损耗核算。三、付款方式:生产期间乙方加工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提货检斤后付加工费。如需囤货,按每生产约100吨,结算一次加工费。提货地点为乙方场地。四、原料及成品料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包装(商标、品牌、印刷品等)由甲方提供,费用甲方自理。乙方不得用于他用。六、设备改造款由甲方先行垫付,生产后在乙方的加工费中分三个月扣除。七、乙方在有能力生产的情况下,乙方要保证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完成甲方下达的加工任务。甲方也要保障对乙方的原料供给,来满足乙方的生产能力。八、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处理。九、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因甲方销售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委托加工时,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寻求其它合作伙伴。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按约向二被告支付设备改造垫付款累计9.5万元,被告张XX向原告出具借据和收据。二被告为原告生产了部分XXX粉,加工费没有从垫付款中扣除。原告在二被告工厂存放部分矿石及成品,其中矿石有204吨(原告自认),在二被告料棚(1)内存放成品55袋(吨),料棚(2)内存放成品23袋(吨)、3个半袋。因二被告经营的岫岩满族自治县XX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无法继续生产。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二、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设备改造款95683.6元;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040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委托加工合同、通话录音、借据6份、通话材料一份、XXX销售发票、矿石检斤单9份;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现场勘查笔录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告不能明确环保审批手续获得批复具体时间,无法完成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原告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设备改造款95683.6元的请求,主要应该看,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哪方。该合同系因被告经营的企业环保不达标造成的无法履行。该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该企业环评能否达标正常生产?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风险预估责任应该在被告。因此,该合同不能履行地责任在二被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设备改造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垫付款收据显示经二被告签字接受的垫付款数额为9.5万元,其余的683.6元未有二被告的签字按捺,且二被告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存放在二被告处的XXX粉受雨水浸泡不能使用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25740元,因原告未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及损失数额的证据,且二被告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存放在二被告处的XXX矿石204吨(原告自认)作价15300元,由于这些矿石没有毁损,仍可以加工销售,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董XX同被告张XX、张XX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二、被告张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的垫付款9.5万元;
三、原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在被告张XX、张XX处的XXX粉及矿石取回;
四、驳回原告董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董XX承担413元,由被告张XX、张XX承担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琳琳
书记员傅X
  • 1970-01-01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晓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晓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唐晓光律师
12103201****9248 执业认证
  •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于2010年,竭力维护客户法律权益。从业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
  • 186 2420 2227
  • txg7508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