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11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XX在销售楼盘时搭识被害人华XX,后利用华XX对其的好感,隐瞒自身真实婚姻状况,假借婚恋名义与对方交往。期间,胡XX多次编造事由从华XX处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胡XX以母亲重病医治花费大、无力偿还信用卡等为由,先后从华XX处骗得19万余元;
2.2017年3月间,被告人胡XX虚构自己承接别墅装修业务及采购装修材料的事实,从华XX处骗得15万元;
3.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XX虚构自己无力偿还房贷的事实,从华XX处骗得1.49万元;
4.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XX虚构自己中奖获得购买公司内部房资格的事实,从华XX处骗得10.52万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X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华XX的陈述、证人张X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胡XX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XX对于起诉书指控第1节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其提出当时其母亲确实生病,其本人也没有能力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将情况如实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出于同情给予其钱款,其没有欺骗被害人。
辩护人提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感情纠葛,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恋爱时又与其他女性恋爱结婚,应受道德谴责,但并非是诈骗;被害人在两人认识初期给予的7.5万元系被害人出于同情被告人遭遇,并非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在2017年7月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正常的恋爱关系,被害人给予被告人的钱款是正当的;被告人胡XX曾经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证明被告人有还款的意愿;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应成立“等待型”自首,其亲友愿意退赔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胡XX在售楼处工作时与前来购置房产的被害人华XX相识,并逐步获得华XX的好感,之后胡XX向华XX隐瞒其真实的恋爱、婚姻状况,以恋爱为名与华XX交往,从而赢得华XX的信任。期间,胡XX编造各种事由骗取华XX钱款共计4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11月,被告人胡XX谎称其母亲病重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无力支付治疗费用,骗取被害人钱款7.5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胡XX以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向单位交纳罚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118,686元;
2018年3月上旬,被告人胡XX谎称承接了别墅装修业务,可以在购买建材时一并为被害人购置较为便宜的装修材料,以支付材料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15万元。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胡XX伪造商品房购买合同,以帮忙归还房贷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14,919元;
2018年7月,被告人胡XX谎称获取优惠购房资质,以支付购房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105,200元。
被告人胡XX将上述所骗取的钱款用于购置车辆、支付婚礼费用等。
2018年7月,被害人发现被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XX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XX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XX到案后供述了从被害人处获取钱款的事实,但其辩称大部分钱款是借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华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7月因买房认识了房屋销售人员胡XX;同年11月听说胡XX母亲病重,即与胡联系,胡XX称其母亲中风,多次手术,需要卖房卖车借高利贷筹集医疗费,其同情胡遂转账给胡7.5万元;之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胡XX表示要与其结婚,其信以为真,之后胡XX以刷卡为母亲支付医疗费、到期无力偿还欠款等为由向其要钱,其总共转给胡192,604元;2017年3月,胡XX为其购买装修材料,其即转给胡15万元,但至案发没有见到所谓的装修材料;2018年1月胡XX称购买了浙江嘉兴的房产,同年4月,胡XX称为母亲支付医疗费后资金困难,让其帮忙还房贷,出于感情因素,其转给胡14,919元;2018年7月胡XX称抽奖获取了购买内部房源的资格,需要其帮忙支付首付款,其相信了,遂转给其10.52万元;2018年7月在胡XX的朋友圈动态内容中,发现胡XX有妻女,才发现被骗,其总共被骗477,723元。
2、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胡XX提供给被害人的购房合同系伪造,合同上所列的房产信息也是伪造的。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底开始与胡XX恋爱,2017年夏天结婚,婚后与胡XX育有一女儿;胡XX母亲在其嫁过去之前有过中风,手脚不方便,但生活基本能自理。
4、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2018年2、3月胡XX至碧桂园城市花园售楼中XX上班,同年8、9月离职,售楼中心没有组织过职员抽奖认筹活动,胡XX在职期间也根本没有获取内部购房资格。
5、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胡XX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购房情况。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账单,证实2016年11月被害人XX账户汇入胡XX账户资金5笔,分别为1万元、6000元、100元、19,900元、39,000元,合计75,000元;
2017年5月,被害人XX账户汇入胡XX账户资金2笔,分别为18,000元、1000元,合计为19,000元;
2018年7月被害人XX账户转给胡XX资金2笔,分别为27,400元、5,200元,合计为32,600元;
2017年1月、2月、3月、4月、10月、12月、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给胡XX钱款10笔,分别为2,999元、2,099元、3,000元、1,104元、3,000元、1万元、8,000元、1,900元、8,000元、15,000元,合计为55,102元;
2018年1月、4月、6月、7月,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给胡XX钱款4笔,分别为4,500元、15,000元、500元、5万元、4,600元,合计为74,500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胡XX钱款合计为5万余元;
2018年5月至7月,被害人XX账户转入胡XX账户资金3笔,每笔为4,973元,合计为14,919元;
2017年3月12日,被害人XX账户转入胡XX账户资金15万元。
2017年2月,胡XX账户转入被害人支付宝账户1万元。
(上述转账记录中,被害人确认2018年7月转账资金5笔,分别为XX账户的27,400元、5,200元、支付宝账户的4,600元、5万元、微信转账的18,000元,是为胡XX支付的购房首付款;XX账户支出的14,919元是为胡XX归还房贷;XX账户支出的15万元是让胡XX购买装修材料;为胡XX母亲支付医疗费,包括代为清偿信用卡欠款的钱款合计有19万余元。)
7、借条,证实胡XX在2018年7月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确认向被害人借款25万元。
8、结婚证、离婚证,证实胡XX于2015年9月离婚,2017年7月结婚。
9、被害人与胡XX之间的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6月,被害人因购房与当时的售房工作人员胡XX开始联系,在之后几个月的聊天中,双方的交流不仅有房屋的购置事宜,还有其他诸多方面包括日常的起居、饮食、健康、家庭情况等的交流;2016年11月,被害人答应给胡XX打款7.5万元,聊天记录中显示胡XX向被害人称母亲生病手术住院,急需钱款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2016年11月底,胡XX向被害人“表白”,向被害人表示愿意“不打算结婚,一直陪着你”,之后双方的聊天内容显示了双方的“恋爱交往”关系;2017年2月初,胡XX向被害人提出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并将相关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发送给被害人;2017年3月初胡XX告知被害人接到了150万元的别墅装修工程,之后胡XX以为被害人一并购买装修材料费为由要求被害人“打钱”;2018年5月胡XX向被害人发送还款4973以及相应的XX账户信息;2018年7月胡XX向被害人发送购房信息;其间,胡XX多次向被害人发送“信用卡又要去分期”“这个月我还不起信用卡了,老婆帮我还一下”“老婆,能帮我补10,500元吗?信用卡”以及信用卡欠款截图等信息,要求被害人帮忙偿还信用卡欠款,还以交纳“单位罚款”、手机充值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10、浦东分局川沙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案发经过、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XX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胡XX行为性质的认定,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接近被害人的意图就是为了获取钱款,且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联络过程中,隐瞒本人真实的恋爱、婚姻状况,利用被害人单身的心理状态,以“关怀备至”的情感呵护赢得被害人的好感,又以家境困难无力尽孝的落寞情绪博得被害人的同情心,再以“一生陪伴”的婚姻承诺赢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而本案被害人给予被告人钱款是基于与被告人交往中受蒙骗而产生的同情、信任,故被告人胡XX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被告人的情况证实被告人系被抓捕到案;被告人当庭陈述:公司职员曾通知其民警将前来查询其“身份信息”,其即等待民警前来,被告人陈述的该事实现尚无证据可以证明,但即使该事实成立,被告人胡XX的到案也不符合成立等待型自首的条件。等待型自首是指犯罪分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或者明知公安机关即将到来实施抓捕、其自身将会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仍选择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根据胡XX所述,其等待民警前来处置的事宜是“身份信息”,与其诈骗犯罪并无关联,且其也根本无从知晓民警即将对其实施抓捕,故胡XX所述其等待民警前来处理身份信息时被抓捕到案的情况,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XX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黄再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