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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天津市蓟州区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最高法行申2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赵XX、天津市蓟州区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XX(原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XX**。
法定代表人廉XX,区长。
再审申请人赵XX因诉天津市蓟州区XX(原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5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15-068号《告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作为被拆迁户,只获得了数额很少的房屋补偿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要知道自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同案不同判,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应当得到同等保护。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法院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赵XX作为京秦高速建设项目的被拆迁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其诉称需要知悉的“京秦高XX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决定以及所依据的具体标准”,“京秦高XX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京秦高速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相关内容,可依法通过相应的拆迁补偿程序了解。赵XX诉称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在县、镇人民政府多次答复及人民法院另案生效裁判中已经得到支持,能够得到保障。赵XX再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重复申请相关内容,并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缺乏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XX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孟XX
审判员  尹XX
审判员  张淑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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