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公司与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5537号
原告:天津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XXXJ,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XX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XX,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