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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刘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6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天津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XX**。
负责人:魏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泰和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东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
负责人:田XX,主任。
原审第三人:刘XX,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木材四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XX**。
原审第三人:刘XX,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东杨场村村民委员会、刘XX、刘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且经本院调解不成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靳淑敏
审判员 张晓彤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