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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XX、边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津02民终14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边XX、边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1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边XX,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XX,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XX(系边XX之女),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边XX因与被上诉人边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诉争房屋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XX,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诉争房屋已被拆迁,且被上诉人边XX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故本案诉争标的物是否灭失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就标的物是否灭失进行客观审查后,方能作出认定,据此,在出现新事实的情况下,本案应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边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 1970-01-0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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