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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津0104民初97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天津市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9729号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X,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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