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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津0104民初107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庞X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0726号
原告:庞XX,男,1989年3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赵X,男,1988年2月8日出生。
原告庞XX与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庞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X
  • 1970-01-0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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