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陈X与天津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9151号
原告:陈X,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X于2018年8月15日以服从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已执行)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