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尹X1与尹X2、佟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3543号
原告:尹X1,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天津XX律师。
被告:尹X2,女,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被告尹X2之子),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夏宾馆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佟某,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X(被告佟某妹妹),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XX**。
原告尹X1与被告尹X2、佟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尹X1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尹X1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计1946.5元,由原告尹X1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XX
书记员张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