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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韩XX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津0104执20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刘XX、韩XX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韩XX,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韩XX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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