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庞XX与赵X、史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241号
原告:庞XX,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赵X,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史X,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庞XX与被告赵X、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史X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范凌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