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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翟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民初5685号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袁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翟X,基本信息不详,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翟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