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市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津0102民初56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天津市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XX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民初5678号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袁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XX
  • 1970-01-0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