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998号
原告:李XX,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
李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刘丽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