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凤阳县XX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凤阳县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126行初13号
原告周XX,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叶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XX,安徽XX律师。
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聂XX,该镇镇长。
到庭单位负责人刘XX,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周XX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仕 利
审 判 员 刘克旺人民陪审员徐伯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胡 楠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