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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XX与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辰行初字第0173号
原告豆XX。
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XX**。
法定代表人赵XX,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X,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XX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豆XX因被告已重新对其进行非法用工的调查认定,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豆XX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马XX
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 马 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