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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杨X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津0106民初17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杨X1与杨X2、杨X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民初1762号
原告:杨X1,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社保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夫妻关系),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2,男,1953年6月3日,汉族,天津市炭黑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夫妻关系),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公司售货员,住。
被告:杨X3,女,1959年12月8日,汉族,天津市红桥区XX金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XX**。
被告:杨X4,男,1950年11月20日,汉族,天津重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夫妻关系),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毛巾厂退休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5,男,1962年12月13日,汉族,天津市红桥区XX金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夫妻关系),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针织三厂退休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天津XX律师。
原告杨X1与被告杨X4、杨X2、杨XX、杨X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X1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杨X1负担。
审判员  张彦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飞
书记员牛XX
  • 1970-01-01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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