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与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蒋X,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被告井×,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