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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王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民初2317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XX**荣超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桓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深圳市XX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军
人民陪审员 余国彬
人民陪审员 顾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