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东XX。
法定代表人寿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周XX,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XX、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XX、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彬彬
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