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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与周XX、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东商初字第04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东XX。


法定代表人寿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周XX,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XX、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XX、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东台市方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彬彬


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



书 记 员  王 艳


  • 2014-12-08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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