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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房XX、何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东商初字第09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男。


被告房XX,居民。


被告何XX,居民。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XX。


法定代表人邵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房XX、何XX、江苏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罗时华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常XX


  • 2014-02-19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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