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男。
被告房XX,居民。
被告何XX,居民。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XX。
法定代表人邵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房XX、何XX、江苏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罗时华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