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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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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马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6号
原告:马X,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XX、赏彩霞,慈溪市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马X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虞XX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张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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