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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XX与龚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甬慈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应XX,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XX厂业主,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XX,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伊娜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马XX,浙江XX律师。
原告应XX与被告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