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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XX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2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XX,曾用名成雾雾,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XX犯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成XX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成XX在浙江省余姚市内,组织胡X、陈X、王X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人民币9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成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陈X、王X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成XX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成XX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成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成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红色美图牌手机一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 波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