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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XX公司与慈溪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901号
原告:宁波XX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82MA28Y9UP3Y。
法定代表人:潘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慈溪市XX公司。。住所地:慈溪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60179237。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XX公司诉被告慈溪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员 钟志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