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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慈溪市XX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范XX,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XX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杨高XX。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慈溪市XX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页无证文)
审 判 员 华惠芳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