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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罗XX、庄XX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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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罗XX、庄XX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
原告:林X,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XX,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庄XX,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1-8号关于冻结被告罗XX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林X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冻结被告罗XX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沈XX
审 判 员 穆 勤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陆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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