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浙0282刑初826号
合同事务
赏彩霞律师 在线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3189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82刑初8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XX,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XX公司、宁波XX公司、慈溪市XX公司、宁波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2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后又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月26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XX及其辩护人杨XX、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岑XX经营浙江XX公司等多家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岑XX为企业经营需要或资金拆借赚取利差,未经批准,以月息1.5分至4分利息,直接或通过陈X4、岑某1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向张X1、余X1、冯X1、王X1、冯X2、周X1、茹X、高X、陈X1、潘X、闻X、王X2、张X2、胡X1、徐X、胡X3、孙X3、杨X、王X4、戎X、张X5、张X6、惠X、柴X1、柴X2、王X3、胡X2、张X3、岑某3、张X4、孙X2、陈X2、虞X、沈X、许X、周X2、胡X4等人吸收存款达人民币4.8698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具体如下:
l.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1存款200万,后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
2.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岑XX通过陈X4介绍、联系,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余X1存款1.08亿元。后通过余X1联系,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罗X2存款168万元、阮某波存款170万元、高X达存款260万元、岑某乾存款100万元、周X立存款300万元、周X江存款500万元,合计金额1.2298亿元,大部分本息均已支付。
3.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岑XX经岑XX介绍,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冯X1存款700万元,后支付利息182万元,并用红木家具作价200万元抵债。
4.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1存款100万元,后支付利息12万元。
5.2010年8月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至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冯X2存款250万元,后支付利息85万元。
6.2010年10月26日、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岑XX通过岑某1、王X5介绍、联系,以月息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周X1、茹X、高X、陈X1、潘X等人存款500万元、300万元,合计金额800万元,后以白酒作价抵债。
7.2010年11月、2011年4月,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闻X存款300万元、200万元,合计金额5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80万元。
8.2010年11月16日、17日,被告人岑XX通过岑某1、王X5介绍、联系,以月息3.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2、张X2存款400万元、200万元,合计金额600万元,后归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252万元,并用花木作价抵债。
9.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8日、30日、同年3月30日、31日、同年8月25日、9月14日、10月11日、12月23日、29日、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胡X1存款5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合计金额9000万元,后用三幅名人字画作价3000万元抵债。
10.2011年3月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徐X、胡X3、孙X3等人存款500万,后归还本金100万元。
11.2011年3月10日、同年5月5日、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岑XX通过陈X4、周X3介绍、联系,以月息3.2分至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杨X、王X4、戎X、张X5、张X6等人存款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合计金额5000万元,后归还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216万元。
12.2011年5月9日、2011年9月21日、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惠X存款850万、500万、150万,合计金额1300万元,后支付利息100万元,并用红木家具作价抵债。
13.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柴X1存款260万元,支付利息41万余元。
14.2011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柴X2存款共300万元,后支付利息63万元。
15.2011年6月23日、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3存款1000万元、800万元,合计金额1800万,后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48万元,并用红木家具作价500万元抵债。
16.2011年7月18日、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胡X2存款2000万元、600万元,合计金额2600万,后归还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200万元,并用花木和红木家具作价1600万元抵债。
17.2011年8月11日、8月16日、9月1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3存款4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合计金额1100万,后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利息132万元,并以1套黄花梨木家具、1辆奔驰轿车作价400万元抵债。
18.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岑XX通过罗X3、岑某2介绍、联系,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岑某3存款3000万,后归还本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600万元。
19.2011年9月2日、16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4存款30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
20.2011年9月5日、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孙X2、陈X2存款2000万元、2000万元,合计金额4000万元,后支付利息1000万元,用红木家具作价1000万元抵债。
21.2011年9月20日、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虞X存款150万元、240万元,合计金额390万元,后支付利息40万元。
22.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1.9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沈X存款2000万元。
23.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1.9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许X存款15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并以1套住房及红木家具作价抵债。
24.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周X2、胡X4存款200万元,后归还本息50万元。
被告人岑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岑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岑XX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不认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中的罗X2等人,也未向他们借过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一节事实中,其中的1000万元是陈X4向杨X等人的借款,不是其借的,这已有民事判决确认;其与许X借款一事,已用红木和房产抵清。其对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其还本付息一览表中的其他相关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XX、赏彩霞辩护,(1)被告人岑XX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岑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岑XX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岑XX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岑XX已归还的借款数额较大。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岑XX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岑XX经营浙江XX公司等多家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岑XX为企业经营需要或资金拆借赚取利差,未经批准,以月息1.5分至4分利息,直接或通过陈X4、岑某1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向张X1、余X1、冯X1、王X1、冯X2、周X1、闻X、王X2、张X2、胡X1、徐X、杨X、惠X、柴X1、柴X2、王X3、胡X2、张X3、岑某3、张X4、孙X2、虞X、沈X、许X、周X2等人吸收存款达人民币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详见附表)。具体分述如下:
l.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1存款2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
2.2010年5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岑XX通过陈X4介绍、联系,以月息3分的利息,共非法吸收余X1存款1亿余元,后所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总数已超过借款本金。
3.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岑XX经岑XX介绍,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冯X1存款700万元,后以红木家具作价300万元抵债,支付利息182万元。
4.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1存款100万元,后支付利息12万元。
5.2010年8月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至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冯X2存款250万元,后支付利息105万元。
6.2010年10月26日、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岑XX通过岑某1、王X5介绍、联系,以月息4分的利息,共非法吸收周X1、茹X、高X、陈X1、潘X等人存款500万元、300万元,合计金额800万元,后归还部分本息,并以白酒、红木作价抵债,现已清偿完毕。
7.2010年11月、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闻X存款300万元、200万元,合计金额500万元,后归还本金66万元。
8.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岑XX通过岑某1、王X5介绍、联系,以月息3.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2、张X2存款400万元、200万元,合计金额600万元,后以花木作价抵债239.16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
9.2010年12月30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共非法吸收胡X1存款90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以三幅名人字画、玉屏风作价3140万元抵债,支付利息800万元。
10.2011年3月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徐X等人存款500万,后归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
11.2011年3月10日、同年5月5日,被告人岑XX通过陈X4、周X3介绍、联系,以月息3.2分至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杨X等人存款1000万元、3000万元,合计金额4000万元,后归还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611.43万元。
12.2011年5月9日、同年9月21日、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3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惠X存款8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合计金额1300万元,后归还本金55万元,并以红木家具作价1142万元抵债。
13.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柴X1存款260万元,后支付利息41.6万元。
14.2011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柴X2存款200万元、100万元,合计金额300万元,后支付利息61.5万元。
15.2011年6月23日、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王X3存款1000万元、800万元,合计金额1800万元,后归还本金300万元,并以红木家具作价500万元抵债,支付利息140万元。
16.2011年7月18日、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胡X2存款2000万元、600万元,合计金额26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以花木和红木家具作价891.68万元抵债,支付利息240万元。
17.2011年8月11日、同年8月16日、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4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3存款4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合计金额1100万元,后归还本金100万元,并以1套黄花梨木家具、1辆奔驰轿车作价400万元抵债,支付利息112万元。
18.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岑XX通过罗X1、岑某2介绍、联系,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岑某3存款3000万元,后归还本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350万元。
19.2011年9月2日、同月16日,被告人岑XX通过虞X介绍、联系,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张X4存款300万元,后支付利息40.5万元。
20.2011年9月5日、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陈X3(实际出借人为孙X2、陈X2)存款2000万元、2000万元,合计金额4000万元。
21.2011年9月20日、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虞X存款150万元、240万元,合计金额390万元,后支付利息36.6万元。
22.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1.9分的利息,非法吸收沈X存款2000万元,后支付利息76万元。
23.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2分的利息,非法吸收许X存款15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以红木家具及1套住房抵债,支付利息30万元。
24.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岑XX以月息1.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周X2、胡X4存款200万元,后归还本息50万元。
被告人岑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X1、余X1、冯X1、王X1、冯X2、周X1、茹X、高X、陈X1、潘X、闻X、王X2、张X2、胡X1、徐X、杨X、惠X、柴X1、柴X2、王X3、胡X2、张X3、张X4、孙X2、陈X2、虞X、许X、周X2等人的陈述笔录,证实:各被害人将钱借给岑XX的时间、金额、约定的利息、归还的本金、抵债金额及支付的利息等情况。
2.证人陈X4、岑某1、罗X1、岑某2、陈X3、冯X3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等人参与借款给岑XX的相关事实。
3.岑XX还本付息一览表、相关借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证明等,证实:各被害人与岑XX之间的借款时间、金额、约定的利息、归还的本金、抵债金额及支付的利息等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胡X1、王X3、周X1、闻X对被告人岑XX表示谅解。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岑XX的到案经过情况。
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岑XX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岑XX的供述,供认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审理认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中被告人岑XX非法吸收罗X2等人的存款及第十一节事实中由陈X4出面向杨X等人借款的1000万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是被告人岑XX出面吸收的存款,故本院暂不予认定。被告人岑XX就此提出的相关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部分事实中被告人岑XX归还的金额及支付的利息问题,应以与各被害人、被告人岑XX核对的数额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数额予以调整。被告人岑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XX、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岑XX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岑XX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岑XX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XX
代理审判员  徐XX
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赏彩霞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赏彩霞律师
5.0分服务:3189人执业:15年
赏彩霞律师
13302201****2890 执业认证
  •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十楼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波慈溪市本地人,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5355184356。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扎实...
  • 153 5518 4356
  • 15355184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