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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程XX、张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东商初字第02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程XX。


被告:张XX。


被告:东台市星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工业集中XX(原炜婷绣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XX。


法定代表人:邵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程XX、张XX、东台市星光物资有限公司、江苏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崔爱华


审 判 员  储鹏杰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5-29
  • 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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