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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682民初1225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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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225号
原告:陈XX,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向群,江苏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XX公司,住所地如皋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员 李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X
书 记 员 姜X
  • 1970-01-01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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