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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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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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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XX,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XX。
委托代理人:叶纬、熊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XX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XX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XX公司的试件强度达到C30,未构成违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XX公司提交意见称:成XX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XX公司交付的砼(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C30等级。韶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韶关XX三期南片翠林山语苑区的桩基础工程后,即授权成XX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后成XX与XX公司签订了《韶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XX公司交付的砼等级为C30,成XX有权对XX公司供砼量抽检过磅,成XX不得在施工用砼中随意加水、浇水,否则造成砼质量下降XX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超过时间卸料的,砼质量变化XX公司不负责;XX公司在保证供砼坍落度、和易性、抽检试件强度达到等级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其它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和施工养护造成的砼质量问题由成XX负责;成XX自行现场取样,其制作和养护规范由成XX、XX公司和监理等三方认可后,方可作为用以评定XX公司砼质量的依据等。合同签订后,在XX公司供砼期间,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受XX公司的委托,对XX公司提供的并经案涉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预拌混凝土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达到C30的等级。XX公司已将检验报告送达给成XX,成XX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说明,XX公司原供给成XX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C30等级的要求,故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的试件强度达到C30,未构成违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成XX通过加工工序制成成品混凝土冲孔灌注桩后,混凝土是否达到C30等级及XX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成XX与XX公司签订的《韶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XX公司在保证其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抽检试件强度达到合同约定的等级要求的情况下,除其制作和养护规范由成XX、XX公司和监理单位三方认可外,其它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和施工养护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成XX负担。现成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制成成品的混凝土冲孔灌注桩的制作和养护规范经过XX公司和监理单位认可,其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成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洪堂
审判员黄湘燕
代理审判员陈康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谢XX
  • 1970-01-0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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