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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韶关市XX公司、韶关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杨XX。
诉讼代理人:叶纬、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韶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两被告诉讼代理人:刘XX,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诉讼代理人:彭X专,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韶关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