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XX公司诉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乐昌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丘XX,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XX公司诉被告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XX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乐昌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昌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32元减半收取1530.16元,由原告乐昌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楚阳
审判员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曾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XX
